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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物权重合,《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知识点】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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